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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泉州開發區、臺商投資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局屬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督管理,規范我市工程質量檢測行為,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等措施加強檢測試驗管理,深入推進檢測市場整治,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加強我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督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檢測機構信息管理
(一)凡在泉州市行政區域內開展地基基礎工程檢測、主體結構工程現場檢測、鋼結構工程檢測、建筑幕墻工程檢測及見證取樣檢測等檢測項目的檢測機構,均須取得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頒發的資質證書或備案證書,在其資質許可或備案的業務范圍、地域內開展質量檢測業務,并自覺遵守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管理要求,我局依托泉州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信用管理平臺(以下簡稱信用管理平臺)進行動態管理。
取得福建省住建廳頒發的所有專項和見證取樣檢測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在泉州市行政區域內開展見證取樣檢測的,須在泉州地區設立試驗室,所有設立的試驗室檢測能力均應滿足省住建廳見證取樣檢測資質要求;僅開展其它專項資質檢測的,應在泉州地區有辦公場所(含接樣區),自覺接受我市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管。
(二)在泉州市行政區域內欲開展檢測業務的檢測機構應主動、及時告知泉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并辦理企業信息采集,提交誠信守法承諾書(經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加蓋企業公章),建立企業信用檔案。檢測機構在泉州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檢測業務但未進行信息采集的,各級住建部門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對該檢測機構及其開展檢測業務對應的工程項目納入重點監管對象。
(三)檢測機構信息報送、核實程序:
1、信息報送:檢測機構應按要求如實填寫、報送《泉州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信息采集表》(附件1)及有關材料(一式四份,市住建局、市質安站、屬地住建部門、檢測機構各留存一份,所提供的材料應加蓋企業公章并提供相關原件核驗)。
2、信息核實:檢測機構報送的信息采集材料應經屬地(即泉州行政區域內的注冊地或辦公、試驗場所所在地)住建部門及泉州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站(以下簡稱市質安站)核實,在《泉州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信息采集表》簽署意見并蓋章。
屬地住建部門及市質安站所需核實的信息如下:
(1)《泉州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信息采集表》;
(2)工商營業執照;
(3)資質認定證書正本及檢測資質證書正、副本;
(4)主要檢測儀器設備一覽表及視頻設備清單等;
(5)法定代表人、機構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駐泉負責人和擬派駐在我市的檢測人員一覽表及其職稱證書、身份證、聘用合同、社會保險證明、檢測人員上崗證書、任命文件、授權書及聯系方式等;
(6)《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誠信守法承諾書》(附件2);
(7)駐泉辦公、試驗場所房產的合法證明、租賃合同;
(8)企業簡介;
(9)如需加入泉州市審批服務中介超市的,應增加提供《泉州市行業中介服務組織登記表》、《服務事項登記表》(附件3)等;
(10)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料。
3、信息公布:市質安站對企業信息采集材料核實完成后,報送至市住建局復核。市住建局通過局官網信用管理平臺對企業有關信息進行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4、信息變更:檢測機構發生下列重大變化時,應在信息發生變化的30日內書面報告信息變更情況:
(1)機構名稱、地址發生變化的;
(2)檢測資質范圍發生變化的;
(3)法定代表人、機構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駐泉負責人發生變化的等。
信息變化未書面報告變更情況的,視同未進行信息采集。
二、規范工程質量檢測市場
(四)凡建設工程委托檢測機構檢測的項目,應由建設單位負責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從事工程質量檢測業務,并簽訂委托檢測合同。檢測合同主要內容應包括工程概況、檢測標的、收費費率、執行標準、權利義務、責任及爭議解決等。一個單位工程的見證取樣檢測項目,原則上只委托一家檢測機構進行檢測。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依據。
(五)建設單位應當嚴格質量檢測管理,嚴禁以降低檢測工作質量標準為目的壓低檢測費用。建設單位應按時足額支付檢測費用,不得違規減少依法應由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項目和數量。
(六)嚴禁檢測機構以惡意低價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擾亂工程質量檢測市場。對于低于成本承接業務,擾亂檢測市場秩序的檢測機構及其開展檢測業務對應的工程項目實行差異化監管。
(七)檢測機構應在檢測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將檢測合同及檢測合同報備登記表(附件4)上報項目所在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告知性報備,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及時予以簽收。如檢測前未簽訂檢測合同,應先將中標通知書或委托單進行報備,并在合同簽訂后及時補報檢測合同。檢測機構內部應建立檢測合同臺賬,將檢測合同按年度統一編號,及時整理歸檔。
樁基檢測項目檢測前,除提供上述材料外,檢測機構還應攜帶下列資料到項目所在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報備:
(1)《樁基檢測技術方案》《樁基檢測方案報審表》(附件5);
(2)擬投入儀器設備清單(附檢定/校準證書);
(3)《樁基現場檢測監督檢查聯系單》(附件6);
(4)選樁會議紀要。
(八)檢測合同報備后,檢測機構方可開展相關檢測工作。對未經報備擅自開展檢測工作的,項目所在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對該檢測機構及其開展檢測業務對應的工程項目納入重點監管對象。
合同經報備完畢,原則上不再變更。建設單位確因特殊情況需變更檢測機構的,應書面向項目所在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備并說明原因,經核實后方可變更。
(九)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應核實檢測機構在我市是否進行信息采集、是否報備工程項目檢測合同等情況;對檢測機構未進行信息采集、未報備工程項目檢測合同等情況,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應督促其完成,保證檢測程序符合要求。
(十)各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配備專職檢測監督人員,做好轄區內工程項目檢測合同的報備管理等工作。
(十一)檢測機構應主動落實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不得向違法房屋建筑工程提供工程質量檢測服務。
(十二)按照《泉州市行政服務中心管理委員會 泉州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泉州市審批服務中介超市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泉行政管〔2021〕35號)文件要求,對使用財政或國有資金的項目需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服務的,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招投標或政府采購的,項目業主單位(或代建單位)必須在中介超市選擇工程質量檢測機構。
三、完善質量檢測行為管理
(十三)嚴格執行見證取樣送檢及旁站見證制度。
涉及影響結構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試塊、試件、主要材料必須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其比例不得低于有關技術標準中規定應取樣數量的30%,若相關規范標準已明確見證取樣比例的從其規定。下列試塊、試件和主要材料必須實施見證取樣和送檢:①用于承重結構的混凝土試塊;②用于承重墻體的砌筑砂漿試塊;③用于承重結構的鋼筋及連接接頭試件;④用于承重墻的磚和混凝土小型砌塊;⑤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漿的水泥;⑥用于承重結構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摻加劑;⑦地下、屋面、廁浴間使用的防水材料;⑧相關規定必須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其它試塊、試件和材料。
1、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該工程的監理單位應制定見證取樣和送檢計劃,將見證取樣和送檢計劃書面通知該工程施工單位和檢測單位,同時報送該工程的質量監督機構。
2、見證人員應由建設單位或該工程的監理單位具備建筑施工試驗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建設單位或該工程的監理單位應在試塊、試件、主要材料送檢前將見證取樣送檢人員授權委托書(附件7)、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復印件(并附見證人員簽名字樣)及試樣封裝方法等資料,書面通知該工程施工、檢測單位,同時報送該工程的質量監督機構。見證人員變動的,應在其變動前書面告知該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并報送該工程的質量監督機構。
3、施工單位現場取樣人員和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見證人員應認真履行見證取樣和送檢有關規定的職責。
取樣人員應在試樣或其包裝上制作清晰的、不易脫落的唯一性標識、封志(附件8見證封樣標簽)。標識和封志應標明工程名稱、取樣部位、取樣日期、樣品名稱和樣品數量,并由見證人員和取樣人員共同簽字確認。
見證人員應當對施工現場的取樣和送檢全過程進行見證,采取各種必要措施保證取樣送檢試樣的真實性,對檢測試樣的取樣、制樣、標識及送檢等情況進行記錄,并將見證記錄歸入施工技術檔案備查。
見證人員和取樣人員應對試樣的代表性和真實性負責。
4、混凝土試件應在施工現場或交貨地點制作,并及時貼上有各方簽字確認的標識(樣式見附件8),標識應在混凝土試件表面潮濕時貼上。在混凝土試件終凝后貼上標識的,該試件不予認可,檢測機構不得接收此類試件。
5、現場檢測的項目(主體、基樁、鋼結構等)由建設單位或該工程監理單位實行旁站見證,對現場檢測等情況進行記錄,并將見證記錄歸入施工技術檔案備查。
6、檢測機構應在檢測機構內設立的收樣區或樣品間接收樣品,建立樣品收樣登記臺帳,在接收試樣時應核實送檢委托單、見證人員簽名字樣、試樣封裝方法(含見證封樣標簽)的有效性及見證人員身份,確認有效后方可收樣。收樣時還應確認試樣的數量、尺寸、狀況符合要求。
檢測機構不得受理未提交見證人員授權委托書、無見證封樣標簽、無見證人員陪同送檢的見證取樣委托。
7、對出現未按規定取樣送檢樣品的施工單位、未按規定履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監理單位,項目所在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對該工程項目及涉及的施工或監理等單位實施差異化監管,增加檢查頻次。對未按規定接收樣品的檢測單位,應對該檢測單位實施差異化管理,并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對上述各方責任主體未能履職到位的行為,項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門、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實施差異化監管,并上報市住建局,向社會公布。
(十四)實行檢測試驗視頻監控制度。
1、檢測視頻監控系統是對檢測樣品驗樣、收樣、檢測及留樣過程進行視頻錄像,結合數據自動采集、監管系統進行監督和管理的監控系統。視頻監控系統應包括視頻監控和數據自動采集系統,數據自動采集系統要能方便查詢監控項目檢測的開始及結束時間。各級住建主管部門、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通過檢測視頻監控系統對檢測過程實施監督管理,確保工程檢測行為的真實性。
2、凡在泉州市行政區域內開展見證取樣檢測、主體結構工程現場檢測、地基基礎工程檢測的檢測機構均應安裝視頻監控系統。注冊地非泉州市行政區域的檢測機構在泉州地區設立辦公場所,從事見證取樣檢測、主體結構工程現場檢測、地基基礎工程檢測以外檢測項目的,其收樣區也應安裝視頻監控系統,攝像機分辨率應能滿足監管要求,確保視頻圖像、角度能清晰分辨送檢及見證人員和送檢的樣品及標識。檢測機構視頻保存時間不少于6個月。(具體要求詳見附件9)
3、檢測機構應制定本機構的視頻監控相關規章制度(包括系統的管理、維護、故障處理及記錄、視頻存儲備份、查閱等內容),并明確責任領導及責任人,負責監控設備的日常管理和保養,及時掌握監控動態,查看視頻監控設備是否異常,及時記錄日常使用情況,保證監控裝置的正常使用。檢測機構在視頻裝置出現故障時,應采取其他措施,確保錄像的連續性和完整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故意遮擋攝像頭,不得以任何手段修改視頻影像。一經發現,從嚴查處。
(十五)檢測人員應持證上崗并按照檢測操作規程進行檢測。同一檢測項目應當由不少于兩名以上的持證檢測人員進行檢測操作。
(十六)規范檢測報告編制及檢測情況報送制度。
1、檢測機構在檢測試驗結束后及時編制檢測報告,出具房建市政工程檢測報告(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指建設部令141號附件1中的4個專項檢測+1個見證取樣檢測的檢測報告)時,應同時向“福建省建設工程監管一體化平臺工程檢測管理信息系統”上傳相應檢測報告及有關信息,上傳的檢測報告應包含二維碼和電子簽章。
2、檢測機構應嚴格按照要求建立單獨的不合格檢測報告臺賬,將不合格檢測報告及臺賬按年度統一編號,及時整理歸檔。對不合格檢測報告,必須在24小時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書面報告項目所在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建設單位收到不合格檢測報告書面通知后,必須立即通知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及時簽收不合格檢測報告報送表(附件10),并落實處理。
3、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收到檢測機構報送的不合格檢測報告后,應及時通知工程參建各方并督促制定相應處理措施,杜絕不合格的材料、預制構件等進入施工現場。對取樣送檢結果不合格的,除有關標準規范明確規定可進行復檢的項目外,嚴禁將同一批次的樣品重復取樣送檢;對重復送檢的,檢測機構不得受理。
4、檢測合同、委托單、樣品、原始記錄、檢測報告及報告更改審批表的編號應當按照年度統一連續編號,并進行歸檔,不得隨意抽撤、涂改。
(十七)檢測機構應加強本機構人員檢測行為及職業道德等培訓教育,提高人員素養,維護檢測工作的科學性和公正性,并對委托項目的技術資料和檢測數據嚴格按保密規定實施。
四、加大檢測監督管理力度
(十八)建立檢測試驗視頻監控系統是規范檢測行業秩序、健全長效管理機制的有效措施。各縣(市、區)住建主管部門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高度重視,督促工程項目各參建單位及檢測機構認真落實視頻監控系統的安裝、維護和運行等工作,市質安站加強指導。
(十九)各縣(市、區)住建主管部門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大對轄區檢測機構的監管力度,每季度檢查不少于1次,對檢測機構的資質條件、檢測人員、儀器設備、樣品管理、檢測現場、檢測過程等是否符合標準規范要求等內容進行檢查,以及檢查檢測機構視頻監控系統安裝、運行和維護等情況。對檢查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的,應責令其及時整改到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規定予以查處,并每半年將檢查及處理情況上報市住建局。市住建局會同市質安站每年組織不少于1次的專項檢查或督導工作。
(二十)各級住建主管部門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對轄區工程項目工程質量現場檢測過程和檢測行為的監督檢查,加強對各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及有關單位行為的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記入企業誠信檔案,對落實不到位的相關工程項目和單位實行差異化管理。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或違反有關規定的,按規定進行處理,并及時上報市住建局。
(二十一)市住建局對在我市承接質量檢測業務、納入我局信用管理平臺的檢測機構建立信用評價機制,適時向社會公布違法違規失信主體名單、差異化監管名單,實施差異化監管,引導檢測行業健康穩定發展。對信用狀況良好的,在企業信息采集、表彰評優、入駐中介超市等方面提供便利和機會;對信用狀況不良、被列入違法違規失信主體名單、差異化監管名單的,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加強現場核查。
(二十二)市質安協會檢測分會應加強行業自律,建立行業專家委員會,協助、配合住建主管部門對各檢測機構日常履職、市場行為等情況進行檢查和指導,將相關自律檢查情況及時上報市住建局、市質安站;同時,要積極開展檢測人員技術交流和培訓教育,提高檢測技術水平。
(二十三)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市住建局投訴、舉報(舉報電話:0595-22178972,郵箱:qzjsj22178972@163.com)。
五、其他
(二十四)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原泉建建〔2018〕163號(泉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樁基檢測監督管理的通知)在本文件實施時同時廢止。
附件:
1.泉州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信息采集表
2.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誠信守法承諾書
3.泉州市行業中介服務組織登記表、服務事項登記表
4.檢測合同報備登記表
5.樁基檢測方案報審表
6.樁基現場檢測監督檢查聯系單
7.見證取樣送檢人員授權委托書
8.見證封樣標簽
9.檢測視頻監控系統要求
10.不合格檢測報告報送表
11.靜載試驗異常告知書
12.樁基檢測情況確認表
13.現場基樁靜載試驗場地處理方案確認表
泉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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